公民取名应否限制?
姓名权实质上是自然人对作为其人格要素之一的姓名的有关利益的排他支配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任何人无权强迫一个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姓名。
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引争议
强制公民必须取父姓或者母姓是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公民正式姓名能否想怎样取就怎样取?公民取名字是否必须遵从传统文化?
42岁的黄元金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从2003年起就成了“网上通缉犯”。
今年5月份在莆田和福州,他被派出所连续抓了两次,就因为他和一个嫌犯同名同姓。
比黄元金更郁闷的是常州市民点明,他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四人四姓,下传的后代就只有这一个孩子,这孩子承担了这一家香火延续的重任。后来想出了一个绝妙主意,四家一家占一点,就是一个占字,下面放四点,一家一点,他的姓就变成了“点”。根据公安部近日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以下简称条例),“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他将来可能得被迫改名。
对此条例,广东省公安厅的李警官持欢迎态度。去年广东在换发二代身份证时,他多次碰到姓名中含有生僻字的情况,尽管身份证制证系统不断升级,仍然不能应对五花八门的生僻字,有的人姓名中某些字甚至是自己造出来的。而姓名最长的居民,加起来有8个汉字。这已经超出户政电脑系统的显示长度了。
在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看来,条例的出台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必须规范自然人姓名的确定、更改以及使用行为,为“起名”立法。
“公安部条例的颁布,姓名能够得到有效规范,重名问题可以解决,有利于社会权益的保护。”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周运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条例第一次对公民姓名的规范作出了明确而完整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方便了社会生活和公共管理。
武汉大学民商法教授温世扬对此却不以然,他认为姓名权是公民最主要的人格权,关系到公民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姓名规范问题既涉及社会管理,也涉及权利保障,二者应并行不悖,但不能为强化管理而限制或剥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规范姓名登记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保障公民姓名权更好地行使。该条例出台对加强姓名管理、规范姓名使用、解决重名问题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所设管理措施不应与现行法律和民事主体的既有权利相冲突。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这是强制公民必须取父姓或者母姓,是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温世扬解释,姓名权实质上是自然人对作为其人格要素之一的姓名的有关利益的排他支配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任何人无权强迫一个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是每个公民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重要社会标志。
温世扬说,允许公民“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看似开明,但其实,不需要条例的许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采用父母双方姓氏,这种权利不能由条例来加以剥夺。
“《姓名登记条例》应当以保障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为主要宗旨。”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周佑勇说,凡是公民姓名的命名、使用和变更符合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都不应当加以限制,否则就是对私人权利的过度干预。
“对姓名立法不能简单草率,条例中的许多内容都值得商榷。”胡星斗说所谓姓名必须六个汉字以内,更是人为的约束,没有道理可讲。而繁体字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华人界一直在争论简体字与繁体字的优劣,姑且不论孰是孰非,我们至少不能排斥繁体字。